关于开展2021年度贸易型总部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
发布日期. 2021-08-03 作者:崇明区经委
各乡镇、园区:
根据《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》,为贯彻落实《市商务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关于印发〈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〉的通知》(沪商规〔2021〕5号)要求,全面强化本市“四大功能”,做强做优“五型经济”,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,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、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,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,现决定开展2021年度贸易型总部认定申报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认定条件
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,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;
(一)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,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%以上,且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100亿元人民币;
(二)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,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%以上,且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60亿元人民币;
(三)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,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达50%以上,且上年度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40亿元人民币;
(四)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,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超过30%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。其中,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;面向企业(提供企业间交易)的平台企业上年度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。
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,可酌情考虑认定。
二、认定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
(一)申报企业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述材料:
1.上年度审计报告;
2.贸易型总部申报表(附件1);
(二)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,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委。
(三)市商务委联合相关单位复审后,对外公布名单。
三、有关要求
请各乡镇、园区充分重视此项工作,依据各自区域特色、行业特色和创新模式,对有关企业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,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。督促企业及时、如实报送相关材料,加强审核把关,确保材料真实有效。申报材料请于2021年9月10日前报送区经委。
联系人:吴晓霞 联系电话:59611993
联系地址:崇明区城桥镇崇明大道8188号2号楼521室
附件:1.贸易型总部申报表
崇明区经济委员会
2021年8月3日
附件1
贸易型总部申报表
企业名称(盖章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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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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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地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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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性质(国企、外企、民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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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类别(A、B、C、D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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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
企业
请按
主营
业务
所属
类型
填写
有关
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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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类:国内批发零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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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年度总营业收入:
上年度国内批发零售收入:
主营业务占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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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类:国际货物贸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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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年度总营业收入:
上年度国际货物贸易收入:
主营业务占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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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类: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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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年度总营业收入:
上年度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收入:
主营业务占比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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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类:平台交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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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数:
其中非本市企业数:
非本市企业占比:
上年度交易额:
面向对象:□消费者/□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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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营情况(主营业务内容、运作模式、行业地位、创新亮点、所获荣誉等,并附证明材料。不够填写可另附页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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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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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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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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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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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:
(盖章)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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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表一式两份(区商务主管部门留存一份,上报市商务委一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