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(目的和宗旨)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,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“组织”),引导和激励本区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,追求卓越绩效,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,增强我区综合竞争力,加快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,根据国务院《质量发展纲要(2011-2020年)》、《上海市质量发展规划(2011-2020年)》以及《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崇明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(奖项设置)
本办法所称上海市崇明区区长质量奖(以下简称“区长质量奖”)是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,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,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区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,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,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。
第三条 (评奖对象)
依法在崇明区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。
第四条 (评审原则)
在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,坚持科学、客观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按照标准,好中选优。
第五条 (奖励数量)
区长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,获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个。同时,增设提名奖,名额不超过3个。上述获奖名额可少额或空缺。
第六条 (评审标准)
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/T 19580《卓越绩效评价准则》。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,适时进行调整。
第七条 (经费保障)
区长质量奖的评审,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。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区财政预算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第八条 (管理机构及职能)
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以下简称“区市场监管局”)在区政府的领导下,组织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评审委”)。评审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,履行以下职能:
(一)指导、推动、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;
(二)审议、通过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及评审规则;
(三)审议、公示评审结果;
(四)确定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,提请区政府批准。
第九条 (办事机构及职能)
评审委下设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评审办”,设在区市场监管局),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,履行以下职能:
(一)组织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及评审规则;
(二)组建区长质量奖评审组;
(三)制定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;
(四)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;
(五)承担评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第十条 (评审机构及职能)
评审办根据评审需要,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,实行组长负责制。评审工作结束后,评审组自行解散。
评审组履行以下职责:
(一)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、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;
(二)撰写评审报告;
(三)向评审办报告评审结果;
(四)其他涉及有关评审事项。
第十一条 (推荐部门及职能)
各乡镇、园区或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培育、发动和推荐工作,宣传、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;协助调查核实申报组织的资格。
第三章 申报条件
第十二条 (申报条件)
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,应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在本区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;
(二)符合国家产业导向、环境保护、节能减排、安全生产、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,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;
(三)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,持续改进效果显著;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、企业特点,质量工作成绩显著;
(四)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。从事生产、经营活动的,主要经济、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区内同行业领先地位,近3年未发生亏损;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,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同行业前列。
(五)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。近3年无重大质量、安全、环境污染、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(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),无重大有效投诉,无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,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。
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
第十三条 (评审程序)
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包括:
(一)发布通知。评审办通过文件、报纸、网站等形式发布区长质量奖申报通知,启动评审工作。
(二)推荐申报。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,根据自愿的原则,将申报材料报经乡镇、园区或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,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办。
(三)资格审查。评审办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、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,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。对通过审查的,正式受理其申报。
(四)资料评审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,根据评审规则,对资格审查合格的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。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结果,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,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。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,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。
(五)现场评审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,根据评审规则,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,并由评审组形成现场评审意见。
(六)综合评价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,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的申报表、资料评审、现场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综合分析,编写综合评价报告,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。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,提出获奖推荐名单,并附相关材料提请评审委审议。
(七)评审公示。评审委审查综合评价报告和获奖推荐名单,表决确定拟奖励名单,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后,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。
(八)批准公告。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获奖名单,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。
第十四条 (表彰奖励)
区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表彰奖励。
对获奖组织颁发奖牌、证书和奖金人民币50万元;
对提名奖获奖组织颁发奖牌、证书和奖金人民币10万元;
第十五条 (避免重复申报)
组织在同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。获奖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六条 (宣传推广)
获奖组织应履行向社会推广、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(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)。评审办应会同区有关主管部门、各乡镇、园区,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、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、成果和方法。
第十七条 (称号使用)
获奖组织可在组织的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,并注明获奖年度,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,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称号。发现违反者,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。
第十八条 (撤销条件)
申报组织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,严禁弄虚作假。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区长质量奖,经核实后,由评审委报请区政府批准,取消其荣誉称号,收回奖牌、证书,追缴奖金,并予以通报批评,6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。
第十九条 (评审纪律)
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,做到实事求是、公正廉洁,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。与申报组织有利害关系的,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。对违反评审纪律的,视情节轻重,予以批评、警告,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,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(解释权限)
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(实施日期)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